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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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再興具保人鄭嘉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嘉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嘉和因被告鄭再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
3年度刑保工字第13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鄭嘉和因被告鄭再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前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445號、103年度易緝字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30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惟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1份、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2份、送達證書影本4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