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9號債權人徐源𨕒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秀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清償日期為民國
104年6月26日,則請求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另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則本件債務人應自民國104年6月27日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陳秀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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