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33號原告 林馮凱
林維君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龍泉
郭玉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複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被告 張炤堃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張炤堃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民國103年10月14日死亡),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張清洲法官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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