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劉毓卉 被告 林育賢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97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