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原告 金順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 張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肆年肆月拾柒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