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向陽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昌仰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向陽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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