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詹雲淳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霖慶 之法定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之被繼承人 詹慶齡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被告之被繼承人詹霖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100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之被繼承人詹慶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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