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高春菊 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本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1月11日之新新聞報。茲因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本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901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1│ 張進賢 │空白│空白│5,000,000元│98年2月21日│98年3月30日│0000000│││ 張黃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