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尚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尚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自由及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素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及坦認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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