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七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五三四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偵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徐清進 於警訊時之證
詞⑶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各一紙、現場照片四幀等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臻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