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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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雄選任辯護人廖偉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雄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同日起裁定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106年4月12日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