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邱上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