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聲請人 張明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詳細說明本件於民國105年6月1日撤回公示催告之後,票據處理過程為何?為何又須重辦公示催告之原因及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