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請人 蔡文珠 相對人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中關於「 蘇文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文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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