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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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17831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賭博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本院97年度沙簡字第787號簡易判決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