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甲○○
巷7號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以何人為被告?(請於當事人欄補正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三、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