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8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80元41平方公尺=1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