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張裕煙 原告與被告 張燕欽 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
二、苗栗縣○○鄉○○段236-1、236-2、236-4、236-5、236-7、236-8、236-10地號等7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等就每筆土地所承租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