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0號聲明人 劉潤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㈡聲明人到院於聲明狀上蓋用印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明狀郵寄過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0號聲明人 劉潤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㈡聲明人到院於聲明狀上蓋用印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明狀郵寄過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