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邵宗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29日陳報且狀底印章蓋 林政達 ,但聲請人尚未委任林政達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