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70號聲請人 陳人龍 相對人 陳人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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