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詮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裕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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