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一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苹┌───────────────────────────────────────────────────┐│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紅不讓營造股份有限│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陸萬捌仟零陸拾貳元│CE0000000│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公司 謝炳煌 │合作社三芝分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