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85號聲請人得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添發 代理人 王季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玉仁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113年7月15日31,857元CB191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