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楊嘉琪
被   告  楊清山
被   告  呂瑞玉 (原名 呂小玉
3            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嘉琪於民國91年至93年間邀同被告楊清山
、呂瑞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4筆,貸款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0,112元(下稱系爭
貸款契約),並約定借款自被告楊嘉琪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
日即103年4月12日起分108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
教育部公告之規定辦理(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之浮動計息),若有任一期遲
延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且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件為103年11月14日)起改按前開利率加
計1%計算利息,並加計於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楊嘉琪自103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迄
今尚積欠本金110,112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而被告楊清山、呂瑞玉既為系爭貸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系爭貸款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民法第47
4條第1項、第478條、第47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
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
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楊嘉琪欠原告本金110,11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被告楊清山、呂瑞玉為
系爭貸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
之利率資料2紙、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專用)、原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4
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第8至15頁),且被告楊嘉琪、
呂瑞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情,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均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系爭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
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表:
┌─┬─────┬──────────────┬────────────┐
│編│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號│(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自103年3月12日起│1.83%│自10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
│││至103年11月13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1│110,112元├─────────┼────┤按本件借款利率10%計算,│
│││自103年11月14日起│2.83%│超過6個月者,按本件借款│
│││至清償日止││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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