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22號原告 楊沛沂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 律師被告 黃晅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涂光慧法官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