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1號附民原告 朱駿榮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許銘成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