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松維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凌忠嫄00000000代理人 張建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葉松維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附卷可憑。經查,債務人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㈠編號1-2存款部分: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金以供分配,逕分配予債權人;㈡編號2股票部分:轉為無實體股票後,交由本院委託之證券公司變賣,所得金額分配予債權人。
三、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開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無為反對之陳述。前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其處分情形如附表所示,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財產現況(新台幣)處分情形(新台幣)1存款①花壇鄉農會(帳號63804-01-001353-6)②花壇郵局(帳號0081204-0420631)①7,686元②5,752元提出等值現金13,438元以供分配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體股票3,182股,經減資後餘1,272股經變賣得款36,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