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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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酉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酉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酉諒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