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登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登賢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曾登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件編號5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