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淳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淳昌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淳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