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4號原告 張尹薰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佳芳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