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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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於豊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芷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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