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購屋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建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
莊榮兆 蔡英美 曾穩達 王勝仕 廖述來 王耀震 被告 林淑美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購屋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63元;惟原告於106年5月15日具狀陳報並更正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0,000元,基此情況下,以原告更正後之訴訟標的金額以1,580,000元基礎,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