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36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一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