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免予監護處分改以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中)上列聲請人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96年度執聲字第1972號),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處分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民國88年度訴字第11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確定,有刑事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又受處分人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期間自96年
9月26日起至97年9月25日止,亦有該署91年執保山字第36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按。茲據慈惠醫院於96年10月23日96附慈社字第0963114號函所附監護個案結案報告書中建議:評估王員目前情緒狀況穩定,亦無發現明顯脫離常軌或扭曲之異常言行或知覺等精神症狀,於病室之人際互動及醫療配合度尚佳;家庭內在支持系統尚佳,王父於監護前經常來探視,並給予物質及精神上之支持,並表達可協助監督王員門診之追蹤事宜;王員對於自己年輕時之衝動、愛玩、做事不考慮後果導致犯行,並因此讓父母失望及造成母親身心狀態惡化,感到懊悔,目前尚有強烈之工作動機。綜合以上評估,王員目前之精神狀況穩定尚不需強制之監護治療,建議回歸社區,並以保護管束代替監護處分等情,亦有慈惠醫院上開函文及監護個案結案報告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以准許。爰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