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34號原告 陳基正 上列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陳金洲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借款?票款?或其他)、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