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7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48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迨於96年8月
6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
4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