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減得之刑分別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
四、五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載之刑。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與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