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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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3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3468號聲請人丁○○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原名: 葉韋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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