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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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捌仟捌佰陸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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