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熊艷茱 (原名:熊艷
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6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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