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俊睿(原名彭成彬)具保人徐盛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盛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俊睿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足額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茲因案件判決確定,受刑人未到案執行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徐盛勇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俊睿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命具保人徐盛勇以1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復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3
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仍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列印資料、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第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7年3月28日10時整到案執行,詎其竟未遵期報到,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因另案由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中,此有桃園地檢送達證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即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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