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