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鄉○○村○○鄰○○路三之一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復為其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之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