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告利息繳納收款明細資料,及以書狀說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並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