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陳順良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且一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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