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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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黃OO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聲明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