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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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二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被告提起上訴後,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另有殺人未遂部分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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