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埔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埔交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於民國102年2月4日19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路
某友人家中飲用啤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16分許,行○○里鎮○○路與中正三路路口時,為警攔檢稽查,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5毫克,始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飲用酒類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因飲酒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辯稱:飲酒對伊駕車沒有影響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開時、地飲用酒類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車上路,並經警於102年2月4日20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5毫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卷第10、28至29頁),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偵卷第14頁)、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見偵卷第15至16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偵卷第17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見偵卷第21頁)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㈡被告雖辯稱飲酒對伊駕車沒有影響云云,惟按刑法第185條
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乃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吐氣酒精濃度值已達每公升0.55毫克(0.55MG/L)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以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告週知。又當人飲酒後,若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與個性行為均會改變;達到每公升1.0毫克時則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業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釋明確。準此,本案被告之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5毫克,有上開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為憑,已逾每公升0.55毫克之標準,揆諸前揭函釋,將造成其行為反應能力減低,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復觀被告係因駕駛車輛之過程中,有行車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之情形而為警攔檢稽查,且經警查獲後有大聲咆哮情事,於進行平衡動作測試時有用手臂來保持平衡,復於進行同心圓測試時無法在兩直徑相差約0.5公分之同心圓間環狀地帶,另繪一完整、連續之圓等情,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5至16頁),足見被告確已因飲酒造成反應及協調能力下降而不能安全駕駛,其所辯僅係飾卸之詞,自不足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本院審酌被告:⑴於查獲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5毫克,且有上述反應及協調能力下降之情形,顯見其酒醉程度非輕;⑵酒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係自小客車,危險程度較重;⑶幸而未肇事,未造成他人之人身、財產損失;⑷除本案外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⑸惟其否認犯行,不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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